2007年3月21日星期三

闻修宪有所思

修宪问题引起众议纷纭,有其一定因素。其实,自从政府在一九六○年第一次修宪以来,我国宪法大大小小已经修正了二十九次。这次酝酿修宪和反修宪之所以特别令人关注,是因为国内一般局势异乎寻常,机会主义政客们长期以来不断播植的毒苗,终於长出恶果。种族两极化的局面既已形成,修宪要慎重其事,也就不足为奇了。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立国大法,不是“金拉米”(一种纸牌赌博)规则,可以随心所欲任意修改。民主国家的宪法皆明文规定,修宪需要三分之二的国会大多数票通过方能生效,西欧国家甚至在国会以三分之二大多数票通过后,还得举行全民投票进行复决(Referendum),若被否决,政府必须辞职,重新举行大选。因为宪法的权力来自人民,修改宪法也必须得到人民的批准;人民不批准,主张修宪的政府当然就得鞠躬下台。
就我国宪法而言,由於缺乏全民复决这一程序,没有人可以否定政府修宪的权力,国会有权立法以达致政府所需要的改变,何况政府的投票实力足以使国会通过其建议。问题是:政府应该不应该经常修宪,干预到宪法保障的人民的权利?或是不惜以修宪手段剥夺其他集团利益,以满足另一集团之利益?这些都是值得三思的。
记得在一九五九年十月间,我国国会法案起草人克吉里先生曾在一个“宪法与国会研究”课程中这样说:.马来亚(当时尚未成立马来西亚)在推行宪制途中,应该逐渐地形成这个国家独有的民主制度。马来亚将来宪法的演变,更应该注意到人道的立场,注意人道主义,应该切实保护人民个别的权利和人民的生活习惯。因为人民已经采纳宪法,不应该轻率地加以修改。”这番话记录在逐渐泛黄的笔记本中,伴我二十八年;政府每修改一次宪法,克吉里先生的诤言,又在我脑海中映现,引起思潮澎湃,难以平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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