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

选区重新划分平议

这是1983年4月12日我发表在马来西亚<新明日报>的一篇社评,针对当时国会选区重新划分忽视选民比率问题提出异议。时至今日,我们的国州选区人口比率差距,非但未被修正以符合“一人一票”民主议会制的合理代表性,反而变本加厉,不断增加“乡区选民数目比城市选民少一大截”的新选区,甚至在选区重新划分过程中,把城区边沿的乡区划入城市,冲薄华裔选民密集选区的种族比率。这还不够,在反对党势力较强的选区,以黑箱作业的方式进行选民“大搬家”的舞弊行为,更是层出不穷。这一切,不都是为了窃国式的“政权永续”?我们的选举委员会应该为不能公平执行宪法赋予的任务感到羞耻。


正当芙蓉补选成为瞩目焦点的时候,人们似乎已经忘记这次全国选区重新划分所产生的人口比率差距问题。较早时,一些民间团体和舆论曾针对选区的重新划分表达意见,主张尽量缩短选区人口比率的差距,以达到民主议会制“代表性均衡”的要求。此後,这一课题就沉寂下来,未见有进一步的改革行动,而建议中的新选区人口比率的巨大差距依然如故,并未加以纠正。

平情而论,依循国家宪法和选举法的一般原则,选区可以按人口比率划分,也可以按区域分布情况划分。1962年初我国国会提出修正宪法时,在增加的新附则第一部C项规定:“每一选区内的选民人数,应该大约相等,除非顾及接触乡村地区选民之不易,及有关选区面对之其他不利条件,对于此类选区之面积,则须予以一种衡量,使每一此类选区之选民人数,相等于市选区选民之半数”。这项修正,是补充关于选举的宪法第一百一十六及一十七条条文之不足。因此,从法律观点来看,今天重新划分的新选区,有九十多万人口的联邦直辖区只有七个国会议席,而人口八十多万的吉兰丹州却有十三个国会议席,这个分配比率并不“违法”。

不过,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出商榷的是,宪法新附则C项是在廿一年前提出的,当时我国独立未久,百废待兴,在寻求发展的过程中,基本建设都非常落後。C项附则所指的“接触乡村地区选民之不易”以及“有关选区面对之其他不利条件”,主要就是指地理上的隔阂和交通上的不方便,会影晌选民投票的顺利进行。可是,今天的情况已大幅度改变,东西大道已完竣通车,国家建设高度发展的结果,已将城乡距离越缩越近,地理隔阂的因素不复存在。所以,今天的选区重新划分如果不在人口比率差距方面作出适度调整,而仍依据廿一年前制定的法律行事,则虽合法理,却是不近情理了!更何况有关宪法条文的首段明确规定“每一选区的选民人数应大约相等”,这是体现民主选举公平代表性的基本要求。为何选举委员会在重新划分选区时舍本逐末,对有关条文视若无睹呢?这就颇费猜疑了。

“选举”是一国公民根据本身之意愿,依照法定一人一票制度,行使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也是实践公民基本政洽权利的一种方式。民主议会制度的精神实质,主要表现在选举的公平进行方面,这当然包括选区选民人数的合理代表性。我们非常不愿意见到,已经在我国推行廿多年的公平选举制度受到世人诟病。因此,任何可能使人怀疑我们是以种族力量对比为基础的选区划分法,都应该加以摒弃。愿选举委员会衮衮诸公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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