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22日受华社资料研究中心邀请在「社会病态和道德重整」研讨会上讲话。当时马来西亚华人社会掀起合作社舞弊风暴,华人经济被连根拔起。接着涉案的许多华人领袖和政客锒铛入狱。宗教狂热势力趁机作乱,引发多起宗教纠纷,人心惶惶,不可终日!乃有这一研讨会之诞生。)
这是一个份量很重的大题目,似乎应该由学有专长的社会学家或德高望重的卫道之士来讨论。因此,当华社资料研究中心主任陈庆年先生来电邀约我主讲这个课题的时候。我颇有犹豫,脑门第一个反应就是,自己的观察力有所不逮,是否能切中时弊,提出有用的见解?其次是,本身在“立言立德”方面交白卷,在讲台上畅论这类课题,会不会贻笑大方,招来物议。
不久之后,在报上读到马大副校长翁姑阿兹教授批评我国华人领袖的言论。他说,那些涉及合作社丑闻的领袖人物和华族从政者,已经遗忘祖宗的传统美德,华族先辈们就是因为拥有这些美德,才能够为大马华社及整个国家作出贡献。他劝告今天的华人领袖和从政者。要多多研读老子和孔子的学说,接受民主和道德思想的洗礼,方有资格成为领导者。翁姑阿兹教授这番话,听在一般华人领袖和从政者耳里,会有什么反应?我无从知道。至少在我这个庸庸碌碌的普通人来说,已经足以发我深省而有万千感慨了!也正因此,我决定接受华社资料研究中心的邀约,在今天这个研讨会上,表达一些我对当前社会病态和道德重整问题的个人看法。
当然,我并不尽同意翁姑阿兹教授的说法,社会上的每个人,特别是领袖人物,只要“饱读圣贤书”,就会在行为上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成为一个循规蹈矩的“完人”。其实,“知”和“行”如果不能合一,还是功亏一篑。天下之达道达德虽多,但“所以行之者一也”。所谓“一直在勉励我们诚意正心,化知识力量为行动,并极力强调行比知更为重要,不仅要能知必能行,不知亦能行”,而且“不行不能知”。因此,梁任公先生在阐释古圣贤的文化遗产的时候曾经说“与其说是知识的学问,毋宁说是行为的学问”;<中庸>所说的“尊德性而道向学”,则更能代表我们这个民族对求知和力行的看法了。我所接受的翁姑阿兹教授的见解,是在於它的启发性的一面。他十分重视传统学术的影响力,这和以研究“现代化”理论为中心的知名学者艾深思达(Einsinstalt)所说的“传统的延续,本来就是现代化兑生的重要条件”相契合,也就是我们惯常说的“承先启后”。我之所以深受翁姑阿兹教授谈话的冲击,主要还是因为有感於今天我族社会笼罩一片凄风苦雨,颌袖人物的丧德败行,使我们尊严扫地,必须在他族学者的“谆谆善诱”之下,接受本身传统文化的再教育。要面对这样冷酷的事实,是非有“知耻”之“勇”不可了!
现在,让我们回到今天所要讨论的主题。我实在非常不愿意用“社会病态”这类字眼来形容目前我们的处境。因为“病态”所呈现的是颓废、堕落、暴戾专横、心理异常、丧失人性和奄奄一息,就像一个垂危的病人,回天乏术。这种感觉很容易使我们迷失、消极,甚至濒於绝望。可是,当我们整个族群社会泛滥着信心危机的时刻,举目所及,不是作奸犯科的经济罪犯,就是尔虞我诈热衷於权位争夺的政客,以及贩卖族魂的文化教育掮客。在这样的情景之下,我们还能有什么更恰当的字眼足以描绘这种丑陋的社会面貌呢?
以道德讨伐不道德
我完全同意,这些“异象”只是一个过程,社会发展规律运作的必然过程。我们不应该掉入陷阱,认定这是一种无药可救的社会病态,而忽略了人类社会所存在的善良品质,和道德制裁力量。这种品质表现在个人人格以及人性上,受着自己的文化所支配。由於人类大都有向往美好和理想生活的一面,因之也就不能容忍他人制造事端来破坏整个社会的安宁与和谐。于是,在积极意义上,人们就有责任发动社会力量“以道德讨伐不道德”、“以至仁伐不仁”。
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每个人都有其历代相传的行为准则,也就是日常生活的体验配合自己的传统文化习俗、宗教思想等,并依循由此衍生而来的规范,有系统地分门别类,确立一套法则,让社会里的个人或团体去遵守和履行,以防止道德沦丧。社会制度於焉产生。
制度是个人赖以生存的行为规范,以道德价值为支架。例如家庭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等即是。这些制度都不能乖离一定的道德范畴,它也可以说是人类文化生活的反映,而每个人也就无可避免地受到这些价值体系的约束,不得畅所欲为,有所潜越。一旦有任何破坏社会秩序的败德行为出现,必然就会有维护社会秩序的相对行动应运而生,两者之同是相互抗衡的。
社会学家们通常都把各种社会弊病分类归纳为个别的社会问题来处理。虽然他们在描述社会上发生的各种反常现象时,各有一些不同名称,但都采用“社会问题”一词加以概括、分析和提出解决方案。我在前面提及的“社会病态”,其实也就是各种社会问题中的特征类型,基本上不能脱离道德解决,涉及刑事罪行的,更逃避不开法律的惩罚。
今天我们所面对的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外是有负公众信托的舞弊行为。许多声名显赫的“社会的宠儿”正在因为失信或唆使失信罪名,排队等着上法庭,有一些已罪成入狱,面壁思过。这类个案之所以会酝酿成一场风暴,是因为它的波幅广泛,其普遍性已经造成社会上很大的震撼,成千上万受害的纯良老百姓,悲愤填胸,欲哭无泪!我不想在这个热门话题上多费唇舌,因为法庭正在对有关案件进行审讯,而且涉嫌者中有我素来尊敬的人物,如果他们确曾犯错,他们就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如果他们无辜,法庭一定会还他们清白。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近年来,制造社会问题的罪魁,几乎逐渐集中在一些位高权重的人物身上,泛滥於政治、经济、法律和教育领域。他们的不道德行为,显著地表现在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方面。政治人物的抬底下交易、公众企止管理人的中饱私囊、法界专才侵占客户产权和擅自动用客户信托钱财、人类灵魂工程师对学子施虐的变态暴行等等,虽然肇案各有不同背景和因素,但共同特征是,所有的败德者,都是曾经接受良好教育且具有专业资格的社会菁英,他们的罪行都是在肆无忌惮之下进行。这种对现有法律公然挑战的异常心态,标志着我们的社会道德价值观的沦落,同时也使社会规范的约制力受到质疑。
法律功能开始操作
我们知道,任何社会行为超越既定的行为准则,法律功能就开始操作。这是社会运甩法律进行道德制裁的唯一途径,也是最终可以行使的绝对权力。这种“依法处置”的理念,在我们这个文明社会,除了具有道德重整的意义之外,也对一切高级思想的创发、社会体制的运行、善良习俗的约定,以至日常生活的表现,发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提供一个更明确的行为坐标。
由於法律本身所具有的道德性和权威性,可以使个人行为得到公平的裁决,并能把是非分明的结果交待清楚,因而较有客观的说服力,容易被人们接受。此外,我们的社会也相当重视舆论制裁,这可以以报章杂志注重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评论、增辟言论版、以及刊登读者投诉等事实中反映出来。甚至法官在对若干案件下判时,也会引用舆论重点来加强判词,主控官提控罪犯,也无可避免地要在考虑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免失诸公正。这种表现在舆论上的道德制裁,其约制力并不下於法律或宗教制裁。它在纠正反常社会行为和提高社会道德形象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
不过,我们的社会也同时存在一些“崇拜领袖”的盲目的保护主义者。他们心存仁慈,并受“为尊者讳、为长者讳、为亲者讳”的传统思想所束缚,不顾公义,千方百计寻找各种理由,为自己所迷信和偏爱的领袖洗涤罪名。一些居心叵测的江湖术士,甚至渲染五行相克、流年命蹇的邪说怪论以掩饰现存的社会弊病,替犯罪名流遮羞。这种模糊社会道德价值标准的“异行”,何尝不是一种“病态”?!
人类一直以来所期望和追求的,不外是一个安定和谐和健康的社会。然而,有些时候社会所展现的精神和物质面貌,却和大多数人所期望的大相迳庭。这和我们对本身所生活的社会环境漠不关心、麻木不仁,有着重大关系。人们采取这样的态度,或许有其社会和心理因素,不过,无论如何,这种消极反应对整个社会和族群来说,其危害性仍是存在的。因此,在我们准备开动道德列车,向社会病态宣战之前,我认为最重要还是每个人必须先改变对群体事业的冷漠态度,并且保持“处变不惊”的坚定意志。
宗教制约力值得研究
现在,让我把话题转入宗教在道德上的制约力。近几年来,各种新兴的宗教势力在亚洲许多国家不断膨胀。不管是什么教派,它们在精神教育上所产生的正面或负面作用,正有效地操纵着人们的道德价值观,甚至可以改变人们整个精神生活面貌。因此,宗教制约力的善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我们十分幸运,生长在一个宪法赋予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也由此而深刻认识到如何尊重其他不同宗教的存在价值,并以不侵犯他人生活习俗作为基本的道德行为守则。每一个民族所继承的文化遗产,包括宗教信仰,皆有其传统特质,它表现在思想行为上,必有其价值差异。就不同宗教信仰者的生活习惯而言,以“饮酒”一事为例,对嗜杯中物的非回教徒来说,喝他两杯,等闲事耳,可以随个人的自由意志去行事,只要不侵犯到别人的生命财产或危害社会安宁,这是可以被接受的个人生活权利。既无“犯罪意识”存在,也没有任何“不道德”动机。他们自会依据本身的文化和宗教信仰所制定的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无需为其他的不同宗教教规付出任何代价。
可是,今天有一些宗教狂热份子,经常叫嚣着要把他们的宗教法则强加於“非我教类”身上,并主张全面实行宗教法律,将其宗教价值贯彻在国家行政系统,以“教”治国。这些人完全无视我国社会的多元民族和多元宗教这一事实,一概否定不同宗教信仰者的民俗禁忌、礼仪章典、饮食习惯和伦理道德观念。他们甚至在没有取得未成年少女的父母同意之下,以引诱和匿藏的方式,吸收无知少女入教,切断她们和家庭成员的合法联系,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社群关系紧张。不仅如此,他们还蓄意制造各种宗教课题,煽动情绪、诬指别人挑战他们的宗教地位。其实,我国的法律早已明文规定,列宗教为“敏感课题”,不得越雷池一步;长期以来,未曾有证据显示有任何人敢於在公众场合以文字或语言污损他人的宗教信仰,所谓“挑战”宗教地位云云,无非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要从什么角度去理解这类宗教上的病态行为,并将它引导回合理的道德范畴。无可讳言,“违反常态”的说词,原本就是代表一种易受争论的主观意识。一个多元民族社会所包容的宗教和文化特质,各有其价值标准,很难划定界限。“正常”和“反常”行为在不同文化价值体系上,尤其是在宗教和伦理价值上,必存歧异,不易互相接受,但并不等于一定要互相排斥。我的看法是,如果我们能够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求同存异,促进谅解,加强各族人民对不同宗教内涵的认识,共同走向至善的精神世界,宗教的制约力量就能发挥神奇作用,监督一切社会行为沿着道德轨道运行。
曾经有一位西方哲人这样说:“唯有用法律的疆绳,套上道德的马匹,才能拖得动文明驿车”。正如我在前面所分析的,现代社会除了依靠文化、宗教和法律来来维持秩序之外,还得配合个人内蕴的道德意识,始能收相辅相成之效。今天社会上所呈现的一切病态,绝不是偶然现象,道德思想败坏有以致之,已成为不争之事实。我希望每个社会成员,特别是那些胸怀大志的领袖人物,都应该记住德国大哲学家康德的一句名言“在我头上者,有星星闪烁的天空,在我的心中,有道德的法则”。时时刻刻以这句话来警惕自己,并以身作则,知而行之。这样就能达到洗涤人心,净化社会的崇高目标了。
最后,让我引述物理学家孙观汉博士对“道德标准”的精辟看法,作为今天讲话的结束。孙博士在一九五九年曾经得到美国FULBRIGHT的教授奖金,受邀到台湾去协助清华大学的核子研究工作。当时,他看到大家对教育部长兼清大校长梅贻琦先生十分敬重,就向清大教务长陈可忠先生(后任清大校长)求问关於梅校长的伟大处。陈先生给他的回答是,梅先生最伟大的地方就是他担任了这么多年的清大校长,尽管清大有<庚子赔款>退还的大批美金,梅先生仍是两袖清风,不贪一文。这是非常了不起的人格。孙博士听了,好气又好笑,心情既沉重又激动。他觉得,一个大学校长不贪污学校钱财,是份内事,怎么能够说是“伟大的人格和美德”?孙博士伤心地呐喊:我们的道德标准怎么会沦落到这种地步?
这段“旧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就让大家自己去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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