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2日星期二

立法殿堂豈可侵犯?

1965年7月5日上午10时,马六甲自治市议会正在举全体议员常月会议。

传达吏拉裕悄悄走进会议室,和坐在我身边的市议会代秘书长许金炳低声说了句话,许转头和正在主持会议的我请示可否离席一会儿,我应允。

约莫五分钟之后,许回到会议室,贴近我的耳朵小声告诉我,马六甲中央区警察局刑事部高级警官巴兰带了两名警员,持着逮捕令准备捉拿一名涉嫌失信市议会公款的市议员,由于警方无权进入议会执行任务,问我可否请有关议员出去一下。我断然拒绝,要他转达警方,他们只能在会议结束之后采取行动,或由我劝请有关议员会后到警局自首。

由于会议时间冗长,警方人员在会议室外等待了一个半钟头之后,终于离开。


我提起这件44年前的陈年旧事,主要在于说明“警方无权进入议会执行任务”这个事实。我非常震惊地看到,今天警方人员公然闯入霹雳州议会,把正在主持会议的合法议长连人带椅抬出来,还单独软禁他在房间里一个多钟头,除掉他身上的议长官服………,和这些令举世瞩目、国人蒙羞的“壮举”对比起来,当年皇家警察部队的自觉性和纪律性,在今天显然已经荡然无存,三权分立已徒具虚名。

台湾立法议会源于五六十年代日本议会的传统,逢会必打。日本经历这个民主议会制度的必然过程之后,好斗风气今天已经逐渐收敛,甚至完全绝迹,而台湾立法院的肢体冲突仍如家常便饭;可是,我们都不曾见过在什么时候有日本或台湾警察冲入议会“平乱”,更不用说把议长强行拖出会场。立法院长或议长更视“召警协助”为天大忌讳,宁可眼看互殴至头破血流,召救护人员施援,都不会允许军警人员介入。这是为了什么?道理非常简单,议会是制定国家大法的神圣殿堂,不容侵犯,行政(执法)不得干预立法,所以才有今天所谓“议会特权”的产生。

我当然不会因为最近发生一连串被视为警察越权和偏袒事件的纷纷扰扰,而用“警察国”(Police State)这样的字眼来形容我们的国家。我们都知道警察国通常是独裁者的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统治和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的体现,警察国的人民被限制其流动性及表达政治见解的自由,并受到警政系统的强行监控。我国的政治体制还不至于沦落到这种令人发指的程度。不过,我要提醒我们的国家领导人,政府如果允许或默许皇家警察部队对人民行使刚性镇压政策,不尊重民选议会制度和民选议员的尊严,容许警方以非法制合法,则国家政治环境和经济建设,以至社会安定,必遭严重破坏。如此下去,则离开警察国庶几近矣!

此文载于《东方日报》名家评论

1 条评论:

pingjinn 说...

前辈,事情已经发生了,就只有避免再发生。我想警察进入立法单位是不可原谅的大错。

错就在这些政治人物不了解自己的职务是保护人民及保护立法的殿堂,否则有天这样的闹剧会发生在自己身上。